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支出算作共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相应地,为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支出,如食物、住宿、教育、医疗等基本生活费用,原则上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使用共同财产支付,而不是作为债务处理。
但是,如果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了超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的大额消费或借贷,导致生活费支出异常增加,这种情况下,该额外支出可能不会被自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归属?
关于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增值部分的归属问题,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废止,相关内容现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判断。根据现行法律,婚前个人财产原则上属于个人所有,但婚姻期间的增值部分可能因夫妻共同生活和贡献而涉及共有财产的认定。
1.个人财产原则: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通常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这是因为《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增值部分的认定:关于房产增值,关键在于判断增值是否与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有关。如果房产增值纯粹是因为市场因素,如房价自然上涨,一般认为增值部分仍归原购房一方所有。但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者对房产进行了维护、装修等,使得房产价值增加,这部分增值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共同还贷及其补偿: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偿还了婚前所购房产的贷款,非产权方有权在离婚时请求分割因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这种情况下,非产权方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而非直接享有房产增值的部分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原则。婚前购买的房产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其婚后增值部分除非能证明与另一方的贡献直接相关,否则一般不视为共同财产。但如果存在共同还贷或其他共同贡献的情形,非产权方有权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的正常生活费支出不属于共债范畴,而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的必要开支。但对于非日常需要的大额支出,其性质是否构成共同债务则需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准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