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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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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军律师,李军律师,执业证号:1433120121061602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协会会员,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职业23年,期间办理了许多重大、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尤其在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和深入细致的法学理论功底,善于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为当事人提供周全细致的法律服务,并勇于担当与负责。擅长婚姻、交通事故、劳动工伤、损害赔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凭......更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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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保管物在何种情况下可视为遗失或抛弃?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0日 来源:永顺县律师
[导读]:在法律中,自保管物被视为遗失或抛弃的情况通常涉及到物主的明确表示或行为,以及一定的时间期限。如果物主长时间未取回且无法联系,或者在特定情况下表现出放弃所有权的意图,那么这些物品可能被视为遗失或被抛弃。

自保管物在何种情况下可视为遗失或抛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自保管物,如果物主在合理期限内未领取,且无法找到物主,那么保管人可以视情况将其视为遗失物。此外,如果物主有明确的行为或言辞表明放弃对物品的所有权,例如明确声明不要或者故意丢弃,那么即使在合理期限内,这些物品也可被视为被抛弃这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物主的放弃意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这里的“遗失物”包括自保管物在物主未领取且无法找到的情况下。

2. 第三百一十七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3.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丢失,场所管理方有无法律责任?

对于遗忘在公共场所的物品丢失的问题,场所管理方是否负有法律责任,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尽到了合理的管理和保护义务。根据《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对其场所内的物品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对所有遗失物品都有绝对的保管责任。

如果场所管理方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如设置明显的提示、提供失物招领服务等,并且在发现遗失物品后及时公告或者报告,那么他们可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如果他们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有的管理职责,例如明知有人遗失物品而不采取任何行动,或者故意侵占,那么他们可能需要对物品的丢失负责。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保障公众的财产权,但具体责任的判定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

自保管物在物主长时间未领取且无法联系,或者有明确的放弃表示时,可以被视为遗失或被抛弃。但在实际操作中,应尽可能通过合法途径寻找物主,尊重并保护其财产权益,同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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